我們在對一些單位的計量監督檢查中發現,計量人員在工作中對兩種證書的區別不是很清楚,往往把儀器校準證書視為檢定證書來使用。 下面匯瑞埔小編來說說氣體檢測儀的校準證書和檢定證書的區別。
采用的技術依據不同:
《計量法》明確規定,開展計量檢定工作必須嚴格執行計量檢定規程,并按照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進行;開展計量校準工作,應當使用與校準項目對應的、現行有效的國家計量校準規范或參考相應的計量檢定規程,當無國家計量校準規范或相應的計量檢定規程時,可以使用根據國際、區域、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編制的滿足校準需要的校準方法作為校準依據。
對測量結果的判定結論不同:
對計量器具進行檢定時,檢定結果要明確給出符合性判斷,即“合格”或“不合格”;而校準證書給出的只是完整的校準數據和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至于被校準計量器具是否能用,則需計量人員根據這些數據進行再確認。
證書有效周期不同:
計量檢定應嚴格執行計量檢定規程,而檢定規程對相應計量器具的檢定周期都有明確的規定,所以檢定機構出具的檢定證書也會有明顯的有效期標識。而儀器校準證書中給出的則是“建議下次送校”日期,對證書的有效期沒有明確規定。
法律效力不同:
《計量法》規定,列入國家強制計量檢定目錄的工作計量器具、納入計量標準考核范疇的計量標準器及主要配套設備必須進行計量檢定,其他計量器具可以根據自身需要送檢或送校。這就要求計量人員熟悉所使用的計量器具,否則應該對送檢的計量器具出具檢定證書的,拿回來的卻是校準證書,這將對計量器具的測量結果有很大影響。
測量結果的給出方式不同:
在檢定工作中,按照JJF1104-2003《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編寫規則》的規定,作為參考標準的測量儀器的不確定度與被檢儀器的最大允許誤差之比要小于1∶3,只要按照檢定規程的要求進行檢定,在評定被檢儀器時,可以不考慮參考標準的測量不確定度產生的影響,因而,在檢定證書中出現的是測量結果直接與規定的限值比較,而未對測量結果作出不確定度評定。但是,校準證書給出的只是校準結果,并不作符合性聲明,儀器是否滿足計量性能要求,要由用戶依據校準結果和使用目的確定,這就要求測量不確定度必須隨校準結果在校準證書中一并給出。事實上,這也是CNAS CL01:2006《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認可準則》及JJF1069-2012《法定計量檢定機構考核規范》中對校準結果所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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